通知公告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二批区政府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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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汴审改办〔2019〕1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我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全区各类证明进行了再一次清理,决定保留各类证明7项,取消1项,现予公布。
  对公布保留、取消的各类证明,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新增或减少,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确需增加的证明,需履行必要的审核论证程序,切实维护清单的权威性。
 
  附件:1. “减证便民”精减事项统计表
     2. “减证便民”保留证明事项统计表
 
                             2019年10月14日
 
 
 
 
                       
                         

“减证便民”精减事项统计表

 

序号#p#分页标题#e#

证明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1

夫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补办结婚证)

区民政局

单位、社区

系统查阅#p#分页标题#e#

 

“减证便民”保留证明事项统计表

序号

证明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单位

开具单位

设定依据

证明用途

#p#分页标题#e#备注

1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城市低保审批、临时救助审批、大病救助审批

区民政局

单位、社区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城市低保审批、临时救助审批、大病救助审批

 

2

在校生证明

城市低保审批、临时救助审批

区民政局

就读院校

开封市13号令《开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城市低保审批、临时救助审批

 

3

户籍地未享受低保证明

城市低保审批

区民政局

户籍地社区、街道、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城市低保审批

 

4

收养人具备收养资格条件的证明

收养登记

区民政局

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民政部第14号令

收养登记

 

5

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区住建局

民政局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3号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6

低收入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区住建局

民政局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3号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7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区司法局

申请人所在社区

国务院385号令法律援助细则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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