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43号令),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及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核公示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下发至各个办事处、社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日
根据《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及工作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复核原则上每年度审批一次。每次具体时间结点如下:
1、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受理时间:30天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由办事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档案材料后于上报区保障办公室。
2、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受理工作日:40天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及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期间节假日顺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由区保障办公室相关经办人、复核人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受理工作日:25天。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移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在7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期间节假日顺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经办人、复核人、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署复审意见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转发对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签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结果。
4、在各级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各级审核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示。
5、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公示单位须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审核期间节假日顺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各级公示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各级公示督查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批环节中的三级公示包括: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三级审批单位在公示时都要留存影音材料,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影音资料都要纳入各批次的整体审批档案,随审批结果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每审批中各个环节的公示要进行实地督查,确保公示效果。
2、建立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规范化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档案管理的配套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并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定期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各项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报送,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随时掌握分析审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