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农罚决字[2023]080401号
个人姓名: 李**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224**********19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XX路。
本机关于2023年7月 20 日接到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鼓楼分局的关于村民自建住宅图斑违法线索移交函,遂对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建居民住宅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在未经鼓楼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擅自占用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辛仓社区东北地杨岗村西头林地446.89平方米建设居民住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当事人违法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其违法现场情况);3、图片5张(李某某自建居民住宅非法占用林地图斑1张、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复查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
根据李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0.5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李某某在2023年7月 26日之前恢复林地原状,经7月27日现场复查,李某某未按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李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捌元玖角 (¥:4468.9 元)。
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寺后街支行,账号: 41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