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精神,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
各县区要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按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特困人员认定按照《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认定按照《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成员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工作衔接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优先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措施。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范围。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的闭环管理机制,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县区要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将审核认定结果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县区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最高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高的,可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完善服务类救助制度安排,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自行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优先保障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提供场所和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助困服务。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更好满足低收入人口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做到拨付及时、使用规范、运行安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