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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02 08:57    浏览次数:

申请人:解某洋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这一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在被投诉人(营业执照登记店铺名称为“米小福餐馆”)于“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云燕芳”通过外卖方式购买了“水嫩桃胶银耳露,认为该食品内添加新资源食品“桃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后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单号:XA49471313121)向被申请人邮寄予予了《投诉举报信(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版》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最晚应当于2023年11月7日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但被申请人至今都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2023年10月3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均已受理,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已立案调查,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调解终止。(根据国市监议〔2022〕12号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主要方式有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故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在被投诉人(营业执照登记店铺名称为“米小福餐馆”)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云燕芳”通过外卖方式购买了“水嫩桃胶银耳露,该食品中添加的桃胶属于新资源食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食品中可以添加“桃胶”,但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购买时该店铺销售的这一类食品并没有这些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处理并通过合法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结果。2024年2月2日,本机关在“美团”平台上查看到被投诉举报店铺“云燕芳”已经进行了整改,在添加“桃胶”的在售商品详情页都标注了桃胶的不适宜适用人群和食用限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被举报人美团店商品网页截图、消费购买记录、邮寄予予详情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告知处理情况短信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合法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在2023年11月6日前受理并告知,举报立案情况在2023年11月23日前已告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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