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6号
申请人:艾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即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其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内容为鼓楼区无双百货商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被申请人收到后一直未予以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2024年1月申请公开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仅告知处理结果,未公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在2024年1月18日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已申请公开的情况处理,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此事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知晓。而后在2024年2月18日按申请人要求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回复。回复内容有法有据、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称处理结果中和其举报的内容不符(虚假宣传一事),在调查申请人举报材料后,未发现有相关内容,申请人反映问题不实,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的投诉举报后,即对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后,即通过信函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的处理结果,故申请人称其未收到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于事实不符。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对免于处罚的决定书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