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5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6

申请人:艾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即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其2023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内容为鼓楼区无双百货商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被申请人收到后一直未予以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2024年1月申请公开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仅告知处理结果,未公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2024年1月18日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已申请公开的情况处理,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此事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知晓。而后在2024年2月18日按申请人要求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回复。回复内容有法有据、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称处理结果中和其举报的内容不符(虚假宣传一事),在调查申请人举报材料后,未发现有相关内容,申请人反映问题不实,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的投诉举报后,即对该商户开展立案调查,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后,即通过信函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的处理结果,故申请人称其未收到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于事实不符。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对免于处罚的决定书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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