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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9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5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开封市鼓楼区簌樊百货商行投诉举报案件中只对投诉做出结案反馈、未对举报予以处理的行为2024510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其2024年4月6日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对“开封市鼓楼区簌樊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只对投诉作出结案反馈,未对举报作出处理,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4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额度投诉举报后,依法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于4月29日作出立案决定,4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举报人立案,该邮件已于2024年5月1日签收。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对“开封市鼓楼区簌樊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4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额度投诉举报后,依法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于4月29日作出立案决定,4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举报人立案,该邮件已于2024年5月1日签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4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额度投诉举报后,依法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于4月29日作出立案决定,4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举报人本案已经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则市场监管部门就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故本举报可以不予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在做出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已经立案,故申请人所称的未对举报进行处理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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