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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5-29 11:08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1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主要负责人:杨泳淼,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小程序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这一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并在法定时间内对该案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美团外卖向“HeyGirl禾果全球购”(营业执照主体名称:开封市鼓楼区禾果日化店)购买的“后天气丹套盒/1盒”没有中文标签。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投诉举报该商家到被申请人处,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该产品有中文标签。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举报人售卖的“后天气丹套盒”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订单图片、视频证据能证明申请人购买到的“后天气丹套盒”是被举报人销售的,且没有中文标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该举报立案,且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明显包庇被举报人,失职渎职,程序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复议的被申请人没有立案的事实不存在。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实该店此产品有中文标签。该答复意见只是在处理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举报过程中的阶段性答复。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通过小程序回复受理,并开展线下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同类产品,但是同款产品有中文标签,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1张照片中只显示所购产品,而没有显示购买的全过程,无法判定购买后是否拆封,同时当时被举报人也对该产品是否经过调换持有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案件线索闭环。无法得出当时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申请人在举报中声称:本人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美团外卖向“HeyGirl禾果全球购”购买“后天气丹套盒”1盒,产品包装盒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请贵局予以查处,处理结果请书面或在此程序文字回复,留作证据,便于本人进一步维权!(注:由于此程序无法上传过长视频,请联系本人告知提供拆封视频等视频资料的方式)。于是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提供视频证据,申请人没有提供,故当时被申请人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答复了不予立案意见。后申请人于3月25日拨打12345 继续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后再次联系申请人才获得了包裹开封的视频证据,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之后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并通过12345回复了申请人。目前该案件在调查中。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立案调查的请求,被申请人已经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属于重复要求,请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美团外卖在开封市鼓楼区日化店开设的店铺“HeyGirl禾果全球购”购买化妆品“后天气丹套盒”1盒,认为包装没有中文标签,遂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售卖的同款产品有中文标签,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购买产品的开封视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案件线索闭环,无法得出被举报人售卖没有中文标签的产品的结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小程序回复给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后申请人又拨打12345继续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后又联系申请人才获得了包裹开封的视频证据,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后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4月16日告知申请人。现在案件正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订单截图、产品照片、包裹开封视频证据、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第一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并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后由于申请人提供新的包裹开封视频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4月16日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我机关受理该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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