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33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11:28 浏览次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3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投诉后通过12315平台答复已经调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