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开封市鼓楼区手撕烤兔食品店的投诉决定,于2024年6月26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2024年5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360201382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对“开封市鼓楼区手撕烤兔食品店”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签收,于2024年6月6日对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已经超出法定7个工作日的期限,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超期回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由单位传达室接受,5月28日才流转至办案人员,故其6月6日作出投诉受理的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360201382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对“开封市鼓楼区手撕烤兔食品店”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签收,投诉受理期限应当于5月28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2024年6月6日对投诉作出受理决定,确已经超出7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称其信件5月27日由单位传达室接受,5月28日办案人员才收到,系被申请人内部流转问题,跟投诉收到之日无关。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5月2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信件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也就是最迟应当于6月5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6月6日才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显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6月6日作出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确已超出法定期限,仅超出1天,且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