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主要负责人:杨泳淼,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处理结果这一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第三人开封市鼓楼区柏昊百货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物,后发生消费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告知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然而被申请人未告知案件是否延期的情况下,在案件立案后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内告知举报立案的处理结果,属于懒政不作为的行为。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申请人王思皓通过邮政快递投诉举报“开封市鼓楼区柏皓百货有限公司”,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06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该邮件于2023年12月9日签收;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立案,该邮件已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因被投诉人“开封市鼓楼区柏皓百货有限公司”已不在其登记地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街道生产前街53号经营,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8日中止调查,直到中止调查因素消除后恢复调查。2024年2月2日邮寄调解终止决定书,该邮件于2024年2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其案件处理结果于法无据。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之规定,因案件并未结案,奖励程序并未启动,市场监管部门并未有告知义务。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开封市鼓楼区柏皓百货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店铺名为“柏昊传统滋补专营店”花费了16.6元购买了天天清护肝茶,订单编号:2331108-428385248130591。商家宣传有机食品,在商家店铺页面商品详情中,标注为有机食品,来误导欺诈销售。收到产品后,申请人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有机食品,产品包装中未有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码。申请人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利益,随后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收到投诉,12月6日做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12月9日被签收,12月18日做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12月20日被签收。后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经营地址调查,发现其未在该地经营,无法联系,于2024年1月18日中止调查,直到中止调查因素消除后恢复调查。2024年2月1日做出投诉终止调解书,2月2日邮寄,2月4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消费购买记录、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书、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案件处理结果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