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31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11:25 浏览次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3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涉嫌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编号为1410204002024052110791595)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中止调查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距该行政行为的发生时间(2024年5月22日)已经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