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11:23 浏览次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29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城隍庙街40号
主要负责人:杨泳淼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3年4月25日对开封市鼓楼区柴合食品销售店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对开封市鼓楼区柴合食品销售店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023年5月9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2023年5月7日前)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六十日(甚至一年)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