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政办〔2021〕10号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6日
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各办事处和区直部门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应诉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作为应诉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章 应诉责任及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区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部门代理应诉,应诉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
主管、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应诉并承担应诉所需费用。房屋征收项目因征补工作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征补、强拆、赔偿等诉讼案件的应诉由区房屋征收中心进行应诉。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接受法庭调查、询问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应诉责任部门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一)未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主管)部门负责应诉工作。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派人出庭应诉;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办提出确定应诉责任部门建议,报区政府确定;
(二)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办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
第七条 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复议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向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案件情况,提出区政府负责人是否出庭的建议;
(三)整理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并向受案法院在举证期内(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
(四)撰写答辩状等材料,选定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
(五)召集、协调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协助、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六)参与案件调解,向区政府提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七)向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裁判结果,以及需要办理的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应诉工作流程
第九条 区政府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负责人报告批准,并根据本规定确定应诉责任部门,将应诉案件移送承办机构,承办部门不得拒绝和拖延办理。
对承办应诉案件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可以向区政府提出意见,由区政府负责复议应诉的主管区长决定,但异议期间不得停止应诉准备事项的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拒收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应诉责任部门收到应诉通知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材料和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报请分管本部门的区政府负责人批示,加盖区政府印章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二) 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 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
(四) 应诉责任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诉责任部门在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多部门协作执法行为,在行为结束后及时把各自协作内容相关材料移交给责任部门梳理归档,形成应诉材料。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的报批程序应当简化快捷,确保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部门作为行政应诉主体,承担行政应诉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诉责任部门应当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及其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或者向上级机关汇报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至少有1名是区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等内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案件实际需要注明代理事项、范围,并加盖区政府印章和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印章。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诉讼代理人的,应诉责任部门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赔偿、调解等重大事项或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再向法院答复。
第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到受案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第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八条 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核对无误后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应诉责任部门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区政府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并将区政府的有关决定提交受案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对案件所涉事项进行调解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诉责任部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应及时将应诉情况报告区政府;如需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诉责任部门应一并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上诉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答辩状及相关材料,并依照本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裁判文书或司法建议书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的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同意履行的,应诉部门应按照法院判决或者执行裁定规定的期限履行,不得无故拖延,以免造成政府失信。
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15日内,将案件判决或裁定情况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将案件有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复议应诉办公室立卷归档。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二)不按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件败诉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不整改本单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六)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复议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办事处及区直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鼓政办〔2021〕10号)的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目的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
三、重点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接受法庭调查、询问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复议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应诉责任部门作为行政应诉主体,承担行政应诉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诉责任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诉责任部门应当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及其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或者向上级机关汇报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