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无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1.筹建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最终审核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受理 |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级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1 | 否 | ||||||||||||||||||
审查 | 审核人对承办人提交的承办意见进行审核 | 10 | 2 | |||||||||||||||||||||||||
决定 | 终审负责人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 | 3 | 1 | |||||||||||||||||||||||||
送达 | 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2 | 1 | |||||||||||||||||||||||||
事后 监管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归档 |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2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无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受理 |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级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1 | 否 | ||||||||||||||||||
审查 | 审核人对承办人提交的承办意见进行审核 | 10 | 2 | |||||||||||||||||||||||||
决定 | 终审负责人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 | 3 | 1 | |||||||||||||||||||||||||
送达 | 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2 | 1 | |||||||||||||||||||||||||
事后 监管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归档 |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3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受理 |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级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 | 0.5 |
否 | ||||||||||||||||||
审查 | 审核人对承办人提交的承办意见进行审核 | 1 | 1 | |||||||||||||||||||||||||
决定 | 终审负责人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 | 1 | 1 | |||||||||||||||||||||||||
送达 | 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0.5 | 0.5 | |||||||||||||||||||||||||
事后 监管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归档 |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4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受理 |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级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1 | 否 | ||||||||||||||||||
审查 | 审核人对承办人提交的承办意见进行审核 | 10 | 2 | |||||||||||||||||||||||||
决定 | 终审负责人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 | 3 | 1 | |||||||||||||||||||||||||
送达 | 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2 | 1 | |||||||||||||||||||||||||
事后 监管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归档 |
行政确认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1 | 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
| 无 |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 1.申报(推荐)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申报(推荐)单位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 3.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4.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 5.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6.具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 受理 | 申报人把申报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查看申报文件 | 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 |
否 | |||
审核 | 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审议意见。 | ||||||||||
决定 | 发文公布项目保护单位 | ||||||||||
事后 监管 |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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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审批 要件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工作日) | 承诺 时限工作日)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2 | 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 申请书、申报书和申报辅助资料、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和项目保护单位的书面同意
| 受理 | 申报人把申报材料(文件)送交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查看申报文件 | 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 |
否 | ||||
认定 | 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审议意见。认定工作按照《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 | ||||||||||
公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不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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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增补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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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开封市鼓楼区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服务电话:0371—25995917 投诉机构:开封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371—25995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