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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鼓政〔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08:27    浏览次数:
各相关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印发至全区,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3日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意 见
 
  根据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问题的现状,按照《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意见》(汴政〔2014〕78号)、《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关于做好2019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鼓民字〔2019〕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兄弟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我区实际,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汴人社〔2018〕237号),现就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完善政策,加强督导,强化责任,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好、落实好,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鼓楼做出积极贡献。
  (一)社会保障工作适时跟进
  当农村集体土地确定被征收为国有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文转发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每一宗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建立详细的保障工作基础资料档案;若被征地农民有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应制定社会保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地项目名称、征地面积及所属村组、规划范围、用地方应缴纳实施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数等。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保障资金谁征地谁负责
  1.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区土地收益征地的,由区财政承担;属于市、区两级按比例共享土地收益征地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征地获得批准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用地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将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三)经办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和管理,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核发和发放的监管工作。
  二、加大保障工作力度
  (一)落实征地养老补贴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标准为:“被征地农民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土地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事业需要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在册农业人口”。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我区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也无需补交个人账户资金,由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当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标准166元全额发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认定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但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当地当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9”的额度,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内将保障资金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相应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若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核准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二)落实各项保障资金
  1.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应分别按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和其它收入性资金须先进入各级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入户,月末归集到财政专户(区政府补贴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每月的支出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拨入本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出户。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我区征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和其它收入性资金中尚未使用的部分,其拨付、使用和管理均应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保障资金预警机制。当保障资金发放将要出现缺口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前预警。即按照申请当月的支出总量提前3个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到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出户。
  保障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同时再预拨2个月的资金量,以确保支出户内存有不少于2个月的周转金。
  3.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发放。应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报涉农办事处研究、审核(由办事处人社所在金保网进行初审核查,排除参加职工社保人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后,依据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册、材料等,由各涉农办事处将加盖村委会、办事处印章的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每月报送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复合无异议后,将拨付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叠加执行。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2.对于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人社、财政及相关部门等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审核、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区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农林、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征地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若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或上级新政策出台时,本意见有与之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况时,一律按上级有关新的法规政策执行。

鼓政【2019】16号--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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