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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鼓楼区委办公室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鼓楼区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09:57    浏览次数:
鼓办文〔2019〕37号
 
 

 
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门: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鼓楼区委办公室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开封市鼓楼区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汴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封市鼓楼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体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体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教育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市委、市政府教育体育工作政策;拟订有关教育体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体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及体育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区教育体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归口管理国内外对我区的教育体育援助、教育体育贷款;负责统计全区教育体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教育体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承担全区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育宏观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政策和文件;落实国家及省市课程计划,推进全区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全区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民办教育管理政策、措施。按照行政权限审批区域内民办学校。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六)负责全区中等以下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劳动与艺术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体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制定全区各类学校的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拟订全区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区的教育教学及体育领域科研工作和教育体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归口管理教育体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和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十二)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负责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三)拟定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推进全区体育产业发展;制定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监督管理程序,促进体育市场发展。
  (十四)负责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五)指导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的组建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体育宣传工作。
  (十六)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设置1个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配合做好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教育体育局行政编制5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核定机关驾驶员编制2名。
  第七条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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