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19 00:4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按照《鼓楼区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栏;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文件、简报、会议等。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口头申请的,要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要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
(三)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能现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如果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按照《鼓楼区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栏;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文件、简报、会议等。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口头申请的,要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要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
(三)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能现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如果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