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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人民政府涉诉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鼓政办〔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4-23 07:14    浏览次数: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鼓楼区人民政府涉诉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6日        
 
 


 

鼓楼区人民政府涉诉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诉讼行为,提高行政机关诉讼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区政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机关诉讼包括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民事、仲裁等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应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 
  本办法所指行政机关包括各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的部门、组织、机构等。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依法诉讼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诉讼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本机关诉讼制度,规范诉讼工作,及时解决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应诉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提高本机关应诉能力。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诉的诉讼案件,由被告的各行政机关作为应诉主体,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出庭应诉。 
  区政府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原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由区政府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应诉,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出庭应诉;原主管或主办案件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共同应诉的,以主管或主办案件的行政机关作为承办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及行政登记等,因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应诉的,以代表区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诉讼活动中,各应诉行政机关或诉讼参与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也可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代表被诉行政机关应诉,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向受诉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说明,并送区政府办备案。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出庭的,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正、副实职行政主管领导,其他党政领导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八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原行政或民事行为主管单位负责牵头,负责人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情况报告给该主管机关的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经审查应及时将法院司法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方案等材料移交给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将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加盖区政府印章后送交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 
  各办事处、各部门作出行政或民事行为后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由该主管行政机关负责牵头,负责人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情况报告给该主管机关的分管副区长。起草答辩状、收集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出庭参加应诉,区政府办及委托律师负责配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严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逾期提交诉讼答辩和证据材料。因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由负责应诉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送交应诉答辩材料,应先经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应诉答辩材料应符合法律诉讼文书规范要求,要严谨、专业、规范、合法。答辩时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不利于区政府和各行政机关的诉讼答辩,不得在诉讼中擅自撤诉,不得擅自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调解。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在应诉活动中提交的代理意见,如与开庭前应诉工作方案一致,可直接提交;如庭审时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代理意见须报经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认后提交。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着装(正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五)积极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行政机关形象; 
(六)勤勉敬业,积极应诉,不缺席、不退场、不怠诉、不藐视。 
  第十二条  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于当日将判决结果告知给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分管副区长,如确须上诉的,应按照诉讼程序依法提出上诉。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如对案件影响不大或所涉及诉讼标的较小的,经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和解、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如对案件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牵涉第三方利益或所涉及标的较大的,除先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还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方可签署相关和解协议、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各行政机关对于标的额较大、涉及社会稳定、诉讼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案件向分管区长报告后,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应将履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备案。 
  第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仍由原承办单位牵头,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案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分管区长报告后,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各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回函给人民法院,并将回复材料报区政府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不及时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备案、审查和征询意见而不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或妨碍诉讼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追究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滥用职权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八)涉诉部门消极应诉,不积极主动配合法制部门做好应诉工作,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的;
  (九)涉诉部门不主动出庭应诉或出庭后不充分履行代理人职责的;
  (十)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行为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问责;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印发的《鼓楼区人民政府涉诉案件管理办法》(鼓政办〔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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