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政〔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等5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让利于民、阳光操作的原则,实现“五十平米解困帮扶、二十平米改善居住、异地安置以奖代补、古城外迁重奖贡献、政府限价让利于民、市场优惠求大求好”。
二、货币补偿和自行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面积和结算方法
(一)安置补助面积
安置补助面积包括套型补助面积、回迁安置补助面积和异地安置补助面积。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只享有一次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或回迁安置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享受安置房市场优惠价格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
1.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非单元式住宅安置为多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6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8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多层住宅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4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
2.回迁安置补助面积
古城墙外根据城市规划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时,按照政府限定价格给予20平方米回迁安置补助面积优惠。
3.异地安置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异地安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补助面积:古城墙内外迁安置的,其中10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古城墙外异地安置的,其中5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5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
(二)结算方法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差价;安置补助面积按本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优惠价格结算。
四、非住宅产权调换的结算
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住改非”适当补偿的标准
按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差额的80%给予适当补偿。
六、直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1.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参加房改未取得全部产权的,应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不愿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扣除该部分房改款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
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未参加房改的,可先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5%补偿给承租人,25%补偿给产权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按上述比例分享;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按其承租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5%与所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结算差价,结算方法按私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的应安置面积包括其承租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套型补助面积、回迁安置补助面积或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直管公有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25%支付给产权人。
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可参照执行。
2.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补偿给承租人,60%补偿给产权人。
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对承租人计发。
七、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人率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搬迁时间可另给予同一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
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及过渡期限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
2.临时安置费: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3.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0.5%/月的标准计发。
4.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含中高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不属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或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自逾期之月起双倍计发。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以上标准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
九、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附件《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1.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不需通过摇号等方式即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
2.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不足部分享受政府帮扶价。政府帮扶价为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50%。
3.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选择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市属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附 件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现状特征单位标准(元)
1无证建筑砖木结构㎡450-550
砖混结构㎡500-550
地下室㎡500
砖混结构室外楼梯㎡200
简易结构㎡100-150
简易棚㎡50
2果树(补偿费)初果期棵100
哀果期棵200
盛果期棵300
3乔木(伐除费)胸径在20厘米一下棵50
胸径在20厘米以上棵150
4围墙砖砌“24墙”M160
5水泥地坪院内水泥地坪㎡50
6院落门
(拆卸费)铁制门(门宽不足1.5米)樘200
铁制门(门宽1.5米以上)樘400
木质门樘100
进户防盗门樘300
7室外简易楼梯(拆卸费)铁质架300
木质门架200
8供暖自装燃气、电热、炭炉㎡30
集中供暖㎡125
9燃气普表表3150
卡表表3350
10电表照明电头表表420
不带互感器三项电头表表2080
只能表箱带互感器三相电头表表3080
11水表自来水头表表1000
地热供水初装费户3600
12防盗网不锈钢,钢筋㎡70
铁艺㎡100
13阳台全封闭间1500
14空调(移机费)柜机台300
其他机型台200
15宽带结合实际剩余月数12个月560
16卷闸门不锈钢、铝合金㎡120
17热水器
(拆卸费)太阳能、燃气、电热水器套200
18有线电视标准有线电视连接配置户240
说 明:
1.屋顶、阳台种植的各类树木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新栽植的各类树木不予补偿。
2.阳台、室外楼梯已计入合法建筑面积的不再补偿。
3.本文未涉及事项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关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意见。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理、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调查、认定的组织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1.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由发证机关认定。
2.1984年航测图上有标识,砖木或砖混结构的建筑由市规划部门认定。
3.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建筑(含简易结构建筑)由辖区建设规划部门认定。
认定结果应包括未登记建筑的结构、层次、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程序
1.政府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逐户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予图示标清,并拍摄照片等影像资料,固定证据,做到一户一档;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2.根据调查情况,相关部门出具认定结果。
3.房屋征收部门将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认定和处理的标准
(一)未经登记建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经发证机关认定的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的建筑。
2.经市规划部门认定的1984年航测图上有标识的砖木或砖混结构的建筑。
(二)经发证机关认定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补偿金额。
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2年确定。
(三)自建自用房屋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且该建筑利益关系人不能提供房屋有关手续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第一层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相应标准给予补助的同时,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实行产权调换时,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应安置面积。
2.第二层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附件》相应标准给予补助的同时,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实行产权调换时,其建筑面积的30%计入应安置面积。
上述1、2项规定计入的应安置面积应与其合法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不予分割安置。
3.第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偿,按《附件》相应标准给予补助,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四)简易结构建筑,按《附件》相应标准给予补助,不计入应安置面积。
(五)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其他问题
1.本意见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2.市属各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封市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办法》、《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评估、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区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其作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市维稳办备案。市、区维稳办对风险评估工作实施事前指导,现场指导、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信访、法制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各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项目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要求,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听取意见。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等征收政策的公告或公示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分别可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进行听证或论证。
(三)风险研判。风险评估小组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四)作出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审定后的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维稳办和市维稳办备案。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房屋征收的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承受能力和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满意度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安置房源的筹措情况。
(五)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分析;是否存在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风险。
(六)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对策、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风险较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无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征收、暂缓实施征收和不可实施征收的建议。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的规定,为明确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切实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定安置房屋的政府限定价格及市场优惠价格。
市监察局: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参与征收补偿活动中重大决策;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安置房屋的政府限定价格及市场优惠价格;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筹措、拨付工作;参与拟定安置房屋的政府限定价格及市场优惠价格;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文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证和处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工作;出具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负责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资料;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审计局:负责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迁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属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工商局:负责暂停办理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对“住改非”房屋营业执照的认定。
市税务部门:负责暂停办理征收项目范围内的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对“住改非”房屋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认定。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因征收问题而上访的群众,妥善处理征收信访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房屋征收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适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房屋的认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征收后的房地产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核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对区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访维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房屋征收工作。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程序。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申请房屋征收
项目单位在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6.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三)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进行审核;
4.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7.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拟定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存储到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公开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信息。
(十二)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