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就业登记的范围、申办程序、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3)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4)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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